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洪素華
相 對 人 汪一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汪一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台端聲請狀載為自到期日起算,惟附表未載明到期日為何,而所述之提示日為民國100 年12月28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