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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趙婉琳
之1
之1
相 對 人 李苑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苑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李苑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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