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票,3859,2012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859號
聲 請 人 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德銓


相 對 人 蔡信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信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之姓名。(台端所依附之本票發票人簽名為蔡信「晹」與蓋章為蔡信「暘」不符)

二、相對人蔡信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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