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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950號
聲 請 人 劉正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昆霖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昆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按非訟事件聲請費計算表之規定,聲請本票裁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於新台幣1,000,000元以上者,應繳納新台幣貳仟元之裁判費,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伍佰元之裁判費,應再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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