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107號
聲 請 人 李建謀
樓之2
相 對 人 黃怡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怡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票號TH0000000正確之發票日(依台端所附之本票正本發票日為101年5月9日而非附表所示為101年9月15日,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黃怡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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