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165號
聲 請 人 何宅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東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CH599676、CH599686、CH599696、CH599688、CH599689、CH599690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黃東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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