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票,4217,2012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217號
聲 請 人 億源行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椿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喬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裁定送達翌日或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張喬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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