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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268號
聲 請 人 莊文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歐陽至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本件之正確相對人姓名(系爭聲請之三紙本票發票人均為歐陽馥壕,與本件之請求相對人歐陽至哲不符)。
二、正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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