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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269號
聲 請 人 翁世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慧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台端所附之本票原本二紙,金額為柒拾壹萬元、叁拾陸萬叁仟元,總額應為壹佰零柒萬叁仟元並非壹佰零柒拾叁萬元,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釋明票號CH581703正確之請求金額(依台端所附之聲請狀,票號CH581702之票面金額為363,000元並非306,300元,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黃慧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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