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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顏正弘
相 對 人 涂文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涂文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相對人涂文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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