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票,99,2012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吳阿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多少計算?(依票據法第28條第2項記載,利息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息百分之六。

二、相對人陳志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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