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高雅芳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高根旺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