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聲,10,2012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李瑞娟
相 對 人 鄭裕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年度存字第一六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而提供新臺幣35,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619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619號提存卷查明屬實。

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