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聲,916,2012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陳煒婷
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相 對 人 翁美碧
相 對 人 黃奕潮原名:黃家.
相 對 人 黃家達
相 對 人 黃宥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即本院99年度親字第196 號之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屬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甲類事件,現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