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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相 對 人 楊榮文
相 對 人 陳素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即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88號之原告)原起訴係以民法第1005條規定請求宣告被告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允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6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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