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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張清文
張清傳
張清城
張清吉
張清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用2,000 元外,尚應補繳13,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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