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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731號
原 告 吳芸貞即吳美純
被 告 吳美麗
吳三貴
吳美人
吳莉昣即吳美娟
吳侑萱即吳美女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分割兩造被繼承人吳薛秀霞遺產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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