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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余政憲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八卦寮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八卦寮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八卦寮文教基金會章程第二、三、四、八、九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八卦寮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財團法人八卦寮文教基金會經報奉前高雄縣政府於民國83年7 月22日以83府教社字第115551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 冊、第145 頁第373 號) 。
因為因應業務需要,原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及業務範圍有予以變更之必要,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100 年第2 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備查在案,為此,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八卦寮文教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本院所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補充變更處分,乃屬合法。
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2 、3 、4 、8 、9 條,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在案等情,亦據其提出其上經高雄市政府用印核備之財團法人八卦寮文教基金會100 年第2 次董事會議紀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證,並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佐;
本院再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如非係擴大原捐助章中財團法人八卦寮文教基金會公益服務之相關範圍,即係因應財團法人八卦寮文教基金會登記前後及因應高雄縣市合併後之必要修正、並增設常務董事,以及加重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八卦寮文教基金會之監督,均有助於財團之維持目的及日常運作,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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