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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劉金亭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空軍機械學校校友文教基金會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空軍機械學校校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空軍機械學校校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空軍機械學校校友文教基金會董事兼執行秘書,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9年7 月12日報經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79年7 月3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 冊、第40頁第236 號)在案。
因其捐助章程所定之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欲變更,乃提請第四屆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空軍機械學校校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空軍機械學校校友文教基金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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