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消債聲,155,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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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郭珮庭
代 理 人 歐陽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郭珮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郭珮庭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19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2 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本院以100 年度消債聲字第39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80號駁回債權人抗告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度消債聲字第39號及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80號卷宗核閱屬實。

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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