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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佳航
相 對 人 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朱挺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此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亦有規定。
且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此觀諸同法第538條第1項、第538條之4規定甚明。
然若債權人已就假扣押或假處分就所保全之本案請求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之聲請即無實益,自應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欲保全其對於聲請人之請求,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裁全字第1187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且聲請人已於101 年8 月15日依本院101 司執全治字第810 號執行命令履行完成,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529 條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就其是否得請求聲請人提出長谷民生大樓(下稱系爭大樓)電梯感應扣及大門鑰匙等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損害,乃對於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而經本院以101 年度裁全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於以新臺幣(下同)99萬1,836 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聲請人應將系爭大樓電梯感應扣及大門鑰匙交付,此有本院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憑。
然相對人就其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已對聲請人向本院提起除去妨害所有權等之本案訴訟,於101 年9 月5 日繫屬於本院,現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770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此亦經本院調取該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即無必要而顯屬無據,自應予以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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