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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相 對 人 溫陳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0年度存字第一八0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壹張(存單號碼:C045437 號)、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貳張(存單號碼:B024450 號、B032121 號),合計新台幣柒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有關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因假扣押供擔保之情形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聲請假扣押案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6852號裁定,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768號為相對人提存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3 張計新台幣(下同)70萬元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嗣後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125 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聲請人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1802號變換提存同額之可轉讓定期存單3 張,今上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爰聲請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查上開聲請人聲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6852號裁定、99年度存字第1768號提存書、100 年度聲字第125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0 年度存字第1802號提存書、國庫高雄支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3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1802號卷宗查明相符,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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