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補,1,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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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李水勝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原告與被告劉亞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至第五項,原告請求被告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並各於新聞報紙、電視台、電腦網路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00元【計算式:30,700(元)+3,000 (元)=33,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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