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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鄭景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發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暨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及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第一審調解費5,000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應再補繳99,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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