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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被 告 周紫瑀
兼法定代理 周秉毅
人
兼法定代理 陳筠筠
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一小段1219-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47,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742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鼓山區○○○路2222號5 樓之5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周紫瑀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予被告陳筠筠(原名:陳麗雲)、周秉毅(原名:周永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
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75,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89,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鼓山分處101 年9 月4 日高市西稽鼓房字第1018224329號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39,175元(即[75,000×790×211/10,000+189,000=1,439,1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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