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蔡奎元
法定代理人 蘇美瑜
原 告 蔡佳容
法定代理人 王麗香
原 告 蔡松霖
被 告 蔡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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