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段瑞煌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崧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奇瑜、梁泉欽、梁施金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6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2,7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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