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補,1370,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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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鴻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駿

原告與被告均威科技有限公司、蔡德盈、蔡東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8,4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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