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73號
原 告 尚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文瑞
原告與被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521,842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