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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邜貴月
被 告 林民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女即訴外人邜一君與被告雖無婚姻關係,但邜一君自被告受胎在民國96年4 月20日產下一子林世凱,經被告於101 年3 月12日認領,且邜一君與被告間亦有約定就未成年子女林世凱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被告任之,惟林世凱自96年4 月20日出生起至100 年12月9 日由被告帶回其住處為止,均由原告照顧扶養,但被告應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用,惟被告迄今未付分文等情,是本件屬扶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5項第12款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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