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補,1397,201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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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9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國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正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 元,應繳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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