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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代 理 人 莊麗美
聲請人與相對人弘美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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