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補,1447,201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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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吳憲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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