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翠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550,90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