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補,1450,2012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合天大道院

法定代理人 曾文皇
被 告 蔡昌燄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 元(即原告提起本件塗銷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