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54號
原 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陳菊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3,560,053,1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6,718,39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