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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56號
原 告 歐菁雅
原 告 歐瑞
被 告 程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程煜
被 告 兆峻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程煜
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對於兩造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原告對於其等負責人之權利、義務有所否認涉訟,非為請求報酬之爭執,屬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不論委任關係有償與否,均屬非因財產權訴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是應繳裁判費共6,000元(3,000 元×2 =6,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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