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74號
原 告 周百隆 住高雄市○○區○○路2號(國立高雄第
一科技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原告與被告闕河士、楊德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而第二項聲明請求刊登道歉啟事,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0 元(2,100 +3,000 =5,1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