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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李余秀枝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3,961 元(計算式:223,572 +2,080,389 =2,303,96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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