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補,1500,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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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00號
原 告 申達亞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國


原告與被告邱嘉政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2,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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