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補,1504,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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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義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百全即長流企業社、高閩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9,573 元,應繳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9,80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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