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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吳碧珠
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
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6 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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