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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原告與被告謝郭秀玉、梁秀霞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9,339 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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