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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朱玉婷
原告與被告朱景辰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815 元【計算式:本件1474-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2,323元×4,777.53平方公尺×153/100,000 +本件4665建號建物課稅現值472,900 元×1/2 =545815.0853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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