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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吳和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才等人間101 年度訴字第107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育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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