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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顏文斌
被上訴人 淩英盛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1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06,7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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