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48號
原 告 潘美吟
訴訟代理人 楊永川
被 告 葉春霞
黃淑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新臺幣(下同)2,274,550 元(見本院卷第68頁),及自民國101 年5 月1 日起至同年9 月19日止(共5 個月),按每月12萬元計算之不當得利共60萬元(即120,000 ×5=600,000 ),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2,874,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經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1,493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019 元(即29,512-21,493=8,019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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