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訴,1269,201209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69號
原 告 王文輝
兼法定代理人王惠珠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複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張孟仲
被 告 劉昱宏即漢捷企業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佳穎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依伶律師」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陳依伶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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