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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孝親
被 告 張淑美
被 告 蕭媚如
被 告 蕭瓊豔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39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
本院於民國101年8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8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處簡復表等件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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