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訴,15,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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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 告 龔洪信花
龔星隆
龔星維
龔祝瑛
龔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100 年11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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